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Society for Social and Information Science.缩写为ZPSSIS。
第二条 性质
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是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省社会科学信息工作者,发扬求实、创新和奉献精神,为繁荣全省社会科学信息事业服务,为领导决策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领导,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本团体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研究,探讨社会科学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律、理论和方法。
(二)开展社会科学信息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促进社会科学信息工作的网络化和现代化建设。
(三)开展与相关学术团体的学术、工作交流和国际交往。
(四)开展社会科学信息咨询服务。
(五)培训社会科学信息专业人员,提高队伍素质。
(六)组织科研成果评奖,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信息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含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含名誉会员)。除单独申请参加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中的个人均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热心、从事社会科学信息工作的单位(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四)凡热心、从事社会科学信息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领导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查入会资格。审查合格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入会。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主办和协办本团体委托的有关学术、业务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重大活动;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内部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规划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信息服务部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如有变动,可由原理事单位推荐,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如有变动,可由原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学术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信息服务部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秘书处完成下列工作: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审查会员资格;管理学会经费;管理学会档案。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讨论和决定本团体重大活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由聘任的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
(二)职责:
1、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
2、审议、编辑会员提交的论文和论文集;
3、组织科研成果评奖。
第三十一条 编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编辑委员会由聘任的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
(二)职责:
1、决定本学会通讯的方针及工作计划;
2、编辑、出版学会的通讯、会刊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信息服务部的组成和职责
(一)信息服务部由聘任的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成员组成。
(二)职责:
组织协调利用本团体的条件和各成员馆的信息资源优势,开展社科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